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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市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市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资助名额。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区县最高补助70%;民办普通高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0%,其余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解决。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5名,综合测评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前,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每年5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市。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我市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并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高校。

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预算,其中市属高校拨付各办学主管部门,再由办学主管部门拨付各高校;区县属高校,通过转移支付将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应安排的经费预算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拨付区县教育局,再由区县教育局拨付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高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经过基层审核推荐,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填写《 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对学校填表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进行汇总。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市教委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的民办普通高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的有关规定。

2.学费标准应符合市物价局、市财政、市教委《关于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4〕382号)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有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实现就业率逐年增长。

4.学校制定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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